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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雪安优秀教师奖章程

时间:2018-10-1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纪念我国著名大地测量学家、教育家叶雪安先生对我国大地测量学科和测绘教育事业的巨大贡献,激励高校测绘专业教师潜心教书、精心育人,培养更多高素质测绘人才,教育部高等学校测绘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教育委员会共同设立叶雪安优秀教师奖。

第二条 叶雪安优秀教师奖的奖励对象为在本科教育教学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测绘(含地理信息)专业教师。

第三条 叶雪安优秀教师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7名,奖励类别及名额、奖金额度为:优秀教师成就奖1人,奖金5万元/人;优秀教师特等奖1人,奖金3万元/人;优秀教师奖2人,奖金2万元/人;优秀青年教师奖3人,奖金1万元/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叶雪安优秀教师奖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励的管理和运行。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由热心叶雪安优秀教师奖的主要捐赠人、测绘界专家学者、武汉大学测绘学科相关单位负责人等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7-8名、委员10-15名,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期满换届,由上一届委员会提名下一届委员会人选。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挂靠武汉大学测绘学院。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1.制定、修改和解释叶雪安优秀教师奖章程和评选办法;

2.筹集、管理叶雪安优秀教师奖资金;

3.讨论、决定叶雪安优秀教师奖重大事项,听取、审议工作报告;

4.审定奖励额度和获奖人员。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章 奖励申报

第九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者,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或由叶雪安优秀教师奖管理委员会两名委员共同提名,填写“叶雪安优秀教师奖”申请表,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 以所在单位组织推荐方式推荐的申请人,需由所在单位(大学)填写评价意见并签字盖章。原则上各学校只能推荐一名申请人。

第十一条 每位叶雪安优秀教师奖管理委员会委员只能提名推荐一名申请人。

第十二条 已获奖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别奖励。

第四章 奖励评审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叶雪安优秀教师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叶雪安优秀教师奖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为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

1.南方测绘集团、武汉大学测绘学院等单位捐款;

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3.本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

4.本金通过合法运作产生的其他收益。

第十七条 资金用途

1.奖励费用:叶雪安优秀教师奖奖金。

2.业务费用:叶雪安优秀教师奖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费用。

3.评审费用:叶雪安优秀教师奖评审酬金。

第十八条:资金监管

1. 实行独立核算,设专职财务人员,单列帐目;

2. 专款专用,资金用于奖励符合本章程宗旨的人员及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3.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叶雪安优秀教师奖管理委员会。



叶雪安优秀教师奖管理委员会

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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