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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教育委员会规程

时间:2018-10-2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教育事业发展,开展测绘科技学术交流,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设立了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由测绘管理部门、开设测绘类课程的高等学校及相关测绘单位推荐人员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挂靠在武汉大学测绘学院,在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常务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委员会与高等学校、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高等学校与测绘行业之间的交流,传播测绘知识,深化测绘专业改革,为国家测绘行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等学校提供测绘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委员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测绘科技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交流会议、专题论坛和测绘专业改革、测绘教学改革研讨会。

(二)开展测绘类专业教师讲课竞赛、大学生测绘技能竞赛、软件设计或工程设计竞赛、科技创新论文大赛等有关活动。

(三)开展测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测绘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四)指导各高校测绘工程专业的工程教育认证工作。

(五)不断总结国内外行业经验,推动资源、信息、市场共享,提供国际、国内同一行业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服务。

第五条  在业务范围内,委员会一般每年举办两次大型活动。

第六条  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和学术研讨会,工作会议任务是:

(一)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通报委员会开展的活动情况;

(三)讨论、决定委员会重大事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权利:

(一)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参加委员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委员会有关资料的优惠权和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八条  委员义务: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合法的权益;

(三)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进行测绘工作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五)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委员要求退会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委员单位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委员两年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一名。正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由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秘书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与相关单位协商提名,经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委员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名誉主任委员,报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届中,新增委员由主任委员提议,填写委员登记表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主任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委员单位提供赞助;

(三)社会赞助;

(四)组织有关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会费收缴对象: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

第十五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主任委员单位:8000/四年;

(二)副主任委员单位:6000/四年;

(三)委员单位:4000/四年。

第十六条  会费收缴办法:一次性缴纳。

第十七条  经费用途:

(一)经费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委员会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各项竞赛活动、开展咨询服务、论文评审、办公用品购置、差旅费及资料印刷等;

(二)按年度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缴纳方式:现金或通过银行汇款汇款办法:

单位名称:武汉大学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号:576857528447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独立核算,单独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于2014125日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代表讨论通过。本规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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